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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中农民权利侵犯问题探析

作者:代写论文  来源:星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8-05-09 14:25:04
农地征收中农民权利侵犯问题探析
江美丽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264025)
[摘要]在当前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农民在农地征收中是否得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而影响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由于农地征收制度的不健全和土地立法的不完善,政府权力缺乏制约,导致在制度操作层面存在大量的违规现象,农民权利被严重侵犯。本文正是鉴于这一背景对农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利侵犯问题做一探讨。
[关键词]农地征收;农民权利;产权制度
一、农地征收中侵犯农民权利的表现
1、侵犯农民知情权
当前,我国农地征收是在农民不太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严重侵犯了农民的知情权。
土地是否被征收以及补偿标准和办法都是由政府决定,与被征地农民没有任何关系。法律
规定的征收土地公告程序,是在政府批准征地以后才公告,即只具有“告知”、“通知”性
质,而不是事先征求意见,这明显与《土地管理法》赋予农民补偿权的规定相矛盾。正是
由于法律上缺乏征地前征求农民意见的程序规定,导致征地中侵犯农民知情权的现象屡见
不鲜,因而许多农地在农村城市化的滚滚潮流中悄然无知地被征收,从而引起许多农民群
众的极大不满。
2、侵犯农民参与权
在农地征收的大量实践中,大多数地方的农民在征收农地过程中没有参与权,这严重
违背了农民的意愿,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由于农民无权参与全过程,对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其测算方法、农地征收安置费以及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分配比例都只能被动地接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无权参与征地补偿调查;二是农民无权参与征地补偿安置协商;三是农民无权参与补偿费的分配过程。
3、侵犯农民听证权
侵犯农民听证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限期提出听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这种限期提出听证要求,且限期明显偏短的规定显然侵犯了农民的听证权。二是听证主体虚位。从法理上讲,征收农民的农地,应该由农民亲自参加听证会。然而,我国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虽然明确规定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但事实上,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绝大多数已名存实亡了,而所有权又属于农村集体,这种因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后文将另行论述)必将导致“当事人”只是一个抽象而非具体的概念。三是听证程序不完善。当前我国听证规定的程序是: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准备听证材料→审核听证材料→制作《听证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组织听证会。然而无论申请听证的条件,还是听证的书面申请材料都额外地附加了一定条件,这对于当今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群体来说,无异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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