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的普遍实践中取得一些成就,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和矛盾必须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没有普遍深入人心的民主法制观念,没有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只能流于形式。通过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的村民自治的法制体系,实现村民自治的法制化是村民自治真正顺利开展的充分条件。村民自治是依法开展的自治活动,依法自治是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原则,推进我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是保证村民自治实践按照依法自治原则真正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村民自治实践;充分条件;必要条件
距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至今已过去了十个年头,在这十年的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我国的村民自治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教训,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和成就,但是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从反面反映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法制建设中的不足和缺,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出现实际上由于我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于村民自治实践。村民自治实践要顺利的进行,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是保证其顺利进行的充分条件。
一、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是村民自治实践顺利进行的充分条件
(一)村民自治法制建设中不足和缺陷在村民自治实践体现
1、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备,“无法可依”引发的关系错位,监督不力、违法不究等问题
由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上的不详细的、不具体、意思含糊不清而导致的关系错位,集中体现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以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上。事实上对于这两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界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它们关系的界定大多是一种原则性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规定,对于究竟如何指导、领导?如何接受指导、接受领导?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指导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在具体的一个村庄中,哪些需要村委会决策、哪些需要村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在具体的事务中,出现两者职能范围重叠时,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导致一些比较原则性的条文规定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这些问题是无明确、详细的法律条文可以解释,因而在村民自治中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党支部可以根据自己的立场对相同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做出完全不同的理解,实际上是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每一方都声称自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而办事,但事实上却不完全是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因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备导致的关系错位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村民自治完全失去控制,处于“失序”状态;另一种就是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以及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占主导地位,村民自治成为一种形式和摆设,失去自治性。就目前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村民自治出现的问题以第二种情况居多。
另外,规范村民自治实践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存在着法理上的缺陷或漏洞导致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权力监督不力、流于形式,违法不究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两会”的执行季候,享有村务管理权,又负责召集“两会”、组织村务公开,“两会”和村务公开是对村务管理的有效监督的主要形式这样的规定势必在法理上造成村委会集管理权和监督权于一身。这种存在法理缺陷的自我监督的形式是违背权力监督原则的,其结果只能是多数村委会的监督在实践中只能流于形式,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面临的巨大的难题——村务公开困难就是这个问题的集中反映。其实在许多地区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不是村委会而是作为国家基层行政机关的乡镇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村党支部,村委会处于两者的领导之下,村委会权力受到分割或限制,其行为也在乡镇政府或村党支部的监督之下,因而村委会的行为或许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但是其他问题更随之而来,村委会的行为尚且或许可以由村党支部和乡镇政府进行监督,那么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乡镇政府的在村民自治中的行为如何监督,违反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在村民自治中占主导地位的村党支部的行为应该如何监督,它应该对其行为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面对这些问题,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就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而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方案予以解决。实际上对于村委会、村党支部以及乡镇政府行为的监督仍然缺乏具体富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法律的空白,对他们行为的监督在很多方面“无法可依”“违法不究”的行为大量存在。
2、民主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行为大量存在
村民自治时间按的开展过程中,很多地方的村干部是按照约定俗成的“规矩”办事,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尽管他们可能认识到事实上已经违法或是违规的某些约定俗成的做法欠妥,但却对自己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没有认知。由于我国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违法仍是违反刑法的代名词或是有入狱坐牢等严重刑事处罚风险的行为。在村民自治的调查中发现,目前大量的村干部甚至是乡镇政府干部的法制观念淡薄,对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阴奉阳违,有法不依的现象非常严重。如按照法律的规定乡镇政府只能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指导,不得随意干涉村委会的村民自治工作。但却有一些乡镇政府领导以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就是领导关系,村委会接受乡镇政府的领导就是接受党的领导。”为由,公然违背法律的规定操控村委会,任意干涉村民自治活动。遗憾的是诸如此类的违规违法现象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并非少数而是大量存在。如果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村民自治这项依法开展的自治活动就会失去基础,不可能真正实行。
(二) 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是村民自治实践顺利进行的充分条件
由村民自治法制建设中的缺陷和不足引发的村民自治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已经成为现实中开展村民自治的阻碍。只有通过不断推进村民自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普及民主法制观念、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才能有效解决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保证村民自治实践顺利进行。因此不断推进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是村民自治实践顺利进行的充分条件。
首先,建立健全的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保障村民自治实践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对缺乏实际操作性的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法规的条文和规定做出明白准确的规定和解释;对容易产生歧义的含糊不清的条文及规定的意思予以明确,避免歧义的产生;对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确实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在对村委会、村党支部以及乡镇政府参与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予以研究,并科学合理地做出明确无误的规定,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对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执行状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从根源上杜绝违法不究现象的出现。
其次,加强村民自治普法宣传,培养科学正确的法制观念,尤其注重提高干部的法律素养。广泛切实地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不能仅仅只是流于形式;将开展村民自治宣传与法制宣传相结合,组织开展“学法、用法”的活动,尤其是村干部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将干部的法律素质作为干部综合素质考察的其中一项,成为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避免法制宣传和学习成为“走过场”的过程。在村民自治法制宣传中,加强宣传者与村民之间的互动,注重广大村民正确的法制观念,促进村民依法维权意识的觉醒,自觉地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法律为基础形式自己依法参与村民自治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村民自治参与者的行为,保证村民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村民自治实践顺利进行。
二、 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是村民自治实践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一) 依法自治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村民自治是依法开展的自治活动,村民自治的开展要严格按照依法自治的原则进行。徐勇教授认为:“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农村居民根据法律自主管理本村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1](P3)结合徐勇教授对村民自治的界定,村民自治的依法自治原则可理解为:村民参与村民自治实践,行使自治权必须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自治权的行使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委会、村党支部及乡镇政府参与自治村民自治过程中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任何组织或个体在行使自己权力的时候都不能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基层政权尤其是“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2](P57)。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法律法规是衡量一切的准绳,任何人不得违反,依法自治是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本原则。
(二)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是村民自治实践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
依法自治原则并不仅仅止步于静止地依据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村民自治,依法自治更是一种动态的实践过程,因此在具体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必须将静态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具体化地运用到动态的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中去,将依法自治原则“物化”为村民自治的基本特征并在实践中加以体现,才能真正地实现村民自治的依法自治。因而依法自治不仅是村民自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更应体现为动态的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特征,才能够真正保证村民自治的依法自治落到实处。
依法自治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静态和动态都地体现必须通过不断加强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才能得以实现。村民自治法制建设为依法自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件的同时作为实现动态依法自治重要渠道,与依法自治互为依托、相互促进,不断提高村民自治依法自治的程度。通过对当前村民自治中由于村民自治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而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的简单分析可以认识到:如果没有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村民自治只能陷于一种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窘境。依法自治成为一种书面的原则性规定而存在,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无论作为基本原则还是特征都不能得以体现和实现,村民自治实践无法真正地进行下去。只有通过不断推进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才能保证村民自治实践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实现依法自治。
因而,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是不断推进和贯彻依法自治的原则,以依法自治为特征的村民自治实践顺利进行的途径和必然要求。村民自治实践离不开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村民自治实践要真正开展下去,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就必须进行。
以上从村民自治实践中由于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带来的问题及矛盾入手,分别对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对于村民自治实践的充分性和必要性做了一些简单的分析和探讨,以期从对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对于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性做出简要的说明。通过对以上村民自治法制建设的充分性和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是顺利开展村民自治实践的充要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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