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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作者:代写论文  来源:星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8-04-09 08:29:31

 (一)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厘定

在高校教育管理领域中,高校基于其管理行为与学生产生纠纷,如果其行为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义务,改变其法律地位,对学生有重大影响,学生可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对于那些有利于学校口常管理,维护秩序的次要事项的规定,学校则完全有自主权,学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我们界定司法介入大学管理范围一个前提条件。从目前的纠纷情况、理论研究程度和司法资源有限等综合情况来看,行政诉讼应受理的高校教育管理纠纷应当是基于以下行为产生的争端:高校招生行为、高校对学生的退学处分行为、高校授予学位证书与学历证书的行为和高校制定自治规则的行为等。

1、高校招生行为

接受高等教育在现代社会对于个人发展的重要性,使更多的学生关注高校招生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因而这几年来,招生领域里的纠纷有增无减。虽然《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但随着公立高等学校向社会提供教育方式的多样化,其招生工作也有多种模式,其中产生的纠纷究竟以哪种方式解决,司法是否该介入,还要具体分析。从教育行政部门与公立高等学校在招生中的作用的角度看,当前的招生模式可以归纳为三大类: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公立高等学校分工合作的模式;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公立高等学校高度自主的模式;三是公立高等学校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其中,决定教育行政部门是否进行直接管理、管理权能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招生是否经过全国统一考试。
首先,在“分工合作模式”之上,主要有经过全国统一考试的本(专)科生招生、成人教育招生以及硕士研究生招生。这些领域仍然基本上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控制,公立高等学校处于依附地位。这意味着此种模式下的招生被视为国家行政权之当然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可以将此类招生定性为一种公共行政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立高等学校分别就其负责的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立高等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学生,例如学校违背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或者“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原则,由此受到不利影响的学生,可以选择两条途径:一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进行监督的请求,若教育行政部门拒绝处理或者学生对其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就教育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或者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二是直接以公立高等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是高度自主模式。公立高等学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属于典型的高度自主模式。教育行政部门一般只是进行宏观管理。然而,高度自主模式毕竟只是相对于前一种模式而言的,细察其运作现实,与“市场主体+政府管制”的混合经济模式有着本质差异。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招生计划、制定全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对公立高等学校执行招生计划进行审核,招生单位在经过审核后方能发放录取通知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招生规定、政策的招生单位以及个人可给予纪律处分,这些都体现出高度自主模式下的招生也是一种有着较强公共行政色彩的活动。因而,在当前制度情境中,由公立高等学校的此类招生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依然可以参照上述模式下的机制来解决。
最后是市场化运作模式。目前,公立高等学校以各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教育,其中就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函授班、辅导班等非学历教育。此类模式下,公立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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