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重要的物权类型,但并非新生的物权概念,早在古代的埃及、巴比伦、希腊的法律中即已有其踪迹。近现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美国、我国台湾及香港地区等,都制定了有关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而导致各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区分所有权法的原因是:在近现代社会里,钢筋高层建筑物的激增及住宅小区、办公大楼的盛行。自1998年我国开始启动物权立法进程开始迄至现今,无论是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还是由官方制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皆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这说明我国民法学界及立法机关已经认识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价值及其意义。所不同的是,在2005年7月10日以前历次由官方制定公布和由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均直接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2005年7月10日由官方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却峰回路转,在名称上不再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前加上了“业主的”三个字,变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城市住宅及办公楼权属的主要形式,关系到城市几亿居民的生活福利和公司的利益,尤其是在城市居民的住宅制度改革及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物权法》的颁布之后,这一权利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地显现出来。如今,建立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为正确处理和有效调节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种利益关系提供法律依据,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在对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向前迈进,在继承吸收准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相邻关系的概念,对住宅小区所有权制度理论中更具体更细微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a
Summary
The building distinction ownership in essence belongs to a kind of important real right type, but not the freshman's real right concept, namely have already had it the trace in the laws of Egypt, Babylon, Greece in as early as ancient times.Near modern big six methodseseses f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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